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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校工会   2013-05-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及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成教生和自考生)。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坚持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方针。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计生委),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计生办,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上级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各总支书记是各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与学校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由各总支计生信息员担任,每月向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本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异动信息,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七条 人事部门在调入女教职工之前,须详细了解有无计划外生育或怀孕情况。凡有计划外生育或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不得办理调入手续。新调入的女教职工,必须到校计生办注册,建立育龄妇女登记卡。

第八条 在校本、专科生(含成教生和自考生)、毕业留档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由学工处统一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同等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学校鼓励教职工及在校学生晚婚晚育。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 凡合法登记结婚的教职工,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需报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教职工的《生育服务证》及《生育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校女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属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五个月内到校计生办填写申请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及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学校所属街道计生部门申领《生育服务证》。

(二)在校男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属初婚生育第一个子女需申领《生育服务证》的,校计生办出具男方婚育证明后,在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申领。

(三)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间隔期满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职女教职工,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属街道计生部门审批领取到《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男教职工申请合法生育第二胎的,需在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领取《生育证》后,持证到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持有效《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怀孕后,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持医院证明经校计生办、街道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手术(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育龄教职工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已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学校鼓励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合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女教职工,学校鼓励采取以结扎为主的长效绝育措施。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应采取药具等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 教职工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均需在子女出生二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进行妇科及生殖健康情况普查。校计生办应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查访工作,并为育龄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

第四章 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及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校计生办是对在校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学工处、保卫处、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开展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在校学生的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

第二十条 已婚、已育的新生,报到时须凭结婚证、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院(系)、学工处或研究生处、校计生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入学时已怀孕,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生育证明,及时到校计生办登记备案。学籍处理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学生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婚姻条件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经所在院(系)、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或研究生处证明盖章后,到计生办办理未婚证明。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校学生,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在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院(系)登记变更备案。不按规定到所在院(系)登记变更备案的,校计生办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如女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已婚女学生,先到所在院(系)登记。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结婚证、男方单位及户籍地证明、申请生育审批表、保卫处证明到校计生办和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生育子女后当月报校计生办登记备案。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到所在院(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已婚男学生,一律在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已生育子女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由学生本人向有关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入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在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二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所在院(系)、保卫处、学工处或研究生处证明盖章后,到校计生办办理其在校期间的婚育状况证明;户档暂存在校的毕业生,两年以内需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所在院(系)、保卫处、学工处或研究生处证明盖章后,校计生办只出具其在校期间婚育证明;户档暂存在校的毕业生,两年以后需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必须将户档转回生源地或人才交流中心,由生源地或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五章 社会用工、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由聘用人员单位或部门实行责任制,以单位或部门领导为责任人,负责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社会用工、合同工的单位或部门,在聘用时必须验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详细了解是否有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情况。凡有上述情况的,一律不得聘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的暂住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校计生办,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社会用工及合同工在校期间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立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的教职工,在法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教职工的配偶给予10天看护假。增加的晚育、产假及看护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六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有以下优待:

(一)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增加15天产假,增加的假内,工资照发。

(二)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学校相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特保费,补助入托(满半周岁)、入学费用。上述费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补贴,由校计生办、人事处审定后报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三)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合法生育的教职工,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享有以下计划生育假及奖励:

(一)放置避孕环者休假3天(产假期间放置节育环的假期顺延),发给奖金50元;

(二)取宫内节育环(经校计生委同意),手术当日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天,发给营养费10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天,发给营养费200元;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另加十四天;

(六)放置节育环失败而做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四天,发给营养补助费50元;

(七)生育后一年内不慎(第一次)怀孕者,主动做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时放置宫内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六天。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规定,对违规生育的作如下处罚:

(一)教职工计划外生育的,除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生育一年后未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而怀孕做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如有第二次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法生育的教职工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从重处理。如部门有违反者,隐瞒不报,则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大学生婚姻文化教育是新时期高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计生办、保卫处、学工处、研究生处、校医院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大学生身体健康发育和性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00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