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承办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每届教代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教代会主席团确认。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进展;
6、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所写的提案要求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能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愿;能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所提建议和措施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
第七条 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名义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八条 提案内容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其他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群众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例:一案多议、多案多议、无可操作建议);
(4)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5)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九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两份;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或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或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或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
第十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
2、对代表进行提案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进行初审。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不符合规范的将退回或重写。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案由)”与“具体建议(建议和措施)”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再审理,根据第三章第六条、第八条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作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达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办及答复
第十四条 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交送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由承办单位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十九条 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进程。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优秀提案的评选工作,经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