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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信息来源:   2019-06-11

武汉轻工大学

“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和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在我校全职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均可参加学校“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已获得校“师德标兵”及以上荣誉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的评选;近4年内获得“师德先进个人”的教师,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次参评“师德先进个人”。

二、 评选原则

民主推荐、公开评选、群众公认、优中择优。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规范,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自尊自律,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道德高尚、淡泊名利、乐善好施,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三)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全心全意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为人师表,身体力行,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良好的学识风范和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无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锐意改革。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创新,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业务精湛,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热心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公益性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五)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突出。每年超额完成教师工作量,学生评教成绩优秀,至少有一个学期得分排名在全校前30%。

四、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武汉轻工大学“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处、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产学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审核推荐材料,评审推荐建议名单。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推选工作具体事务。纪委监察处负责评选全过程的监督。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每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对于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予以重点推荐。学校根据情况适时从历届“师德先进个人”中择优进行“师德标兵”的评选。

(一)民主推荐。各分党委根据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1名候选人,并认真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师德先进个人”推荐登记表》,分党委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事迹材料一并报评委会办公室。

(二)群众评议。评委会办公室将候选人事迹材料在校园网、宣传栏上展示,组织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三)评定与审批。评委会根据考察及测评情况认真审核候选人事迹材料,以投票表决方式评出武汉轻工大学“师德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

(四)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将校党委审批的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征求全校师生员工意见,接受监督。

六、表彰奖励

(一)学校将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期间对评选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荣获校“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将作为学校“师德标兵”推荐人选,并原则上作为省级以上“师德标兵”的推荐后备人选。

七、附则

(一)获得“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若师德出现问题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教学、科研职责的,一经查实,即直接取消其“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称号。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武汉工业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师德先进个人”推荐登记表

2.武汉轻工大学 “师德标兵”推荐登记表